卷 1
第一条 纪念日及节日之实施依本办法之规定。
卷 2
第二条 纪念日如下:
卷 3
一、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:一月一日。
卷 4
二、和平纪念日:二月二十八日。
卷 5
三、反侵略日:三月十四日。
卷 6
四、革命先烈纪念日:三月二十九日。
卷 7
五、佛陀诞辰纪念日:农历四月八日。
卷 8
六、孔子诞辰纪念日:九月二十八日。
卷 9
七、国庆日:十月十日。
卷 10
八、先总统 蒋公诞辰纪念日:十月三十一日。
卷 11
九、国父诞辰纪念日:十一月十二日。
卷 12
十、行宪纪念日:十二月二十五日。
卷 13
国父逝世纪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树节举行;先总统 蒋公逝世纪念日在民族扫墓节举行。
卷 14
第三条 前条各纪念日,全国悬挂国旗,其纪念方式如下:
卷 15
一、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、国庆日: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举行纪念活动,各机关、团体、学校亦得分别举行纪念活动,放假一日。
卷 16
二、和平纪念日:由有关机关、团体举行纪念活动,放假一日。
卷 17
三、国父逝世纪念日:在植树节植树纪念。
卷 18
四、反侵略日:由有关机关、团体举行纪念活动。
卷 19
五、革命先烈纪念日: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春祭国殇。
卷 20
六、佛陀诞辰纪念日:由有关机关、团体举行纪念活动。
卷 21
七、先总统 蒋公逝世纪念日:在民族扫墓节举行纪念活动。
卷 22
八、下列各纪念日,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举行纪念活动,各机关、团体、学校亦得分别举行纪念活动:
卷 23
(一)孔子诞辰纪念日。
卷 24
(二)先总统 蒋公诞辰纪念日。
卷 25
(三)国父诞辰纪念日。
卷 26
(四)行宪纪念日。
卷 27
第四条 左列民俗节日,除春节放假三日外,其余均放假一日。
卷 28
一、春节。
卷 29
二、民族扫墓节。
卷 30
三、端午节。
卷 31
四、中秋节。
卷 32
五、农历除夕。
卷 33
第五条 左列节日,由有关机关、团体、学校举行庆祝活动:
卷 34
一、道教节:农历一月一日。
卷 35
二、妇女节:三月八日。
卷 36
三、青年节:三月二十九日。
卷 37
四、儿童节:四月四日。
卷 38
五、劳动节:五月一日。
卷 39
六、军人节:九月三日。
卷 40
七、教师节:九月二十八日。
卷 41
八、台湾光复节:十月二十五日。
卷 42
九、中华文化复兴节:十一月十二日。
卷 43
前项节日,按左列规定放假:
卷 44
一、劳动节:劳工放假。
卷 45
二、军人节:依国防部规定放假。
卷 46
第五条之一 纪念日及节日之放假日,得由行政院所属中央各业务主管机关调移并公告之。
卷 47
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。
卷 48
分类:中华民国内政部命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