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 1
第一条纪念日及节日之实施依本办法之规定。
卷 2
第二条纪念日如下:一、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:一月一日。二、和平纪念日:二月二十八日。
三、反侵略日:三月十四日。四、革命先烈纪念日:三月二十九日。
五、佛陀诞辰纪念日:农历四月八日。六、解严纪念日:七月十五日。
七、孔子诞辰纪念日:九月二十八日。八、国庆日:十月十日。九、台湾联合国日:十月二十四日。
十、国父诞辰纪念日:十一月十二日。十一、行宪纪念日:十二月二十五日。
国父逝世纪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树节举行。
卷 3
第三条前条各纪念日,全国悬挂国旗,其纪念方式如下:一、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、国庆日: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举行纪念活动,各机关、团体、学校亦得分别举行纪念活动,放假一日。
二、和平纪念日:由有关机关、团体举行纪念活动,放假一日。三、国父逝世纪念日:在植树节植树纪念。
四、反侵略日、解严纪念日、台湾联合国日:由有关机关、团体举行纪念活动。
五、革命先烈纪念日: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春祭国殇。六、佛陀诞辰纪念日:由有关机关、团体举行纪念活动。
七、下列各纪念日,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举行纪念活动,各机关、团体、学校亦得分别举行纪念活动:
(一)孔子诞辰纪念日。(二)国父诞辰纪念日。(三)行宪纪念日。
卷 4
第四条左列民俗节日,除春节放假三日外,其余均放假一日。一、春节。
二、民族扫墓节。三、端午节。四、中秋节。五、农历除夕。
卷 5
第五条左列节日,由有关机关、团体、学校举行庆祝活动:一、道教节:农历一月一日。
二、妇女节:三月八日。三、青年节:三月二十九日。四、儿童节:四月四日。
五、劳动节:五月一日。六、军人节:九月三日。七、教师节:九月二十八日。
八、台湾光复节:十月二十五日。九、中华文化复兴节:十一月十二日。
前项节日,按左列规定放假:一、劳动节:劳工放假。二、军人节:依国防部规定放假。
卷 6
第五条之一纪念日及节日之放假日,得由行政院所属中央各业务主管机关调移并公告之。
卷 7
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