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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102号解释

共4卷 · 465字 · 维基文库

此经提要

司法院院字第1102号解释道经,收录于祖师观道藏经文库,现存4卷、约465字。 经首云:「本院第四二三号解释,系对于监督寺庙条例所谓之寺庙而为之解释。私人建立-{并}-管理之……」全文依原本次第录入,按卷分段,繁转简后排版,供检索比对与文献研究引用。

卷 1

本院第四二三号解释,系对于监督寺庙条例所谓之寺庙而为之解释。私人建立-{并}-管理之寺庙,依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既不适用该条例之规定,则关于该号解释中所属二字,自不包括该寺庙在内。

卷 2

声请书

卷 3

附行政部原咨

卷 4

案查前据内政部呈。为-{准}-南京巿政府咨。据社会局呈请解释院令内关于佛教会(所属)二字意义一案。请转咨解释等情。到院。当以贵院院字第四二三号解释。关于佛教会(所属)二字之意义。应采用广义解释。凡和尚之寺庙。均应属于佛教会。道士观宇。均应属于道教会。无庸转咨解释。经指令转行遵照在案。兹据该部呈。为准绥远省政府咨。据民政厅呈。以私人建立之寺庙愿入佛教会与否。虽可听其自由。但仍应属于该佛教会一层发生疑义。请解释见复一案。附陈理由。请解释示遵等情。前来。察核该部以上述(所属)二字意义之解释。应适用于一般案件。不限于某特殊案件。虽有相当理由。但私立寺庙依照监督寺照庙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。不适用该条例之规定。上述贵院解释。能否认为包括私立寺庙在内。法律似属不无疑义。除指令外。相应钞同原件。咨请贵院解释见复。以凭饬遵为荷。此咨司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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